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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怕完全不給機會
尊重用人自主權,不意味著招聘行為完全不受約束。用人單位可以優中選優,但應給勞動者參與競爭的機會
反對就業歧視是否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不論招聘還是應聘,現在都是市場行為。勞動者自主擇業,可以對崗位挑挑揀揀,用人單位同樣也有用人的自主權,想招什么樣的人就招什么樣的,這才是平等的。不能說企業設置門檻就是歧視。”劉先生是北京一家國企的人事處長,他認為,除非某些極端的行為,通常限制年齡、性別、學歷、經歷都沒什么好指責的。
這種看法在用人單位很普遍。即使一些招聘會上出現“挑星座”、“不要某地人”、“限定公務員家庭”等社會上普遍認定為歧視的行為,用人單位多數仍不以為然,有的會解釋具體原因,有的則表示,想用什么樣的人完全是企業偏好,不需要解釋。
用人自主權和反對就業歧視是否存在矛盾?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所長鄭東亮表示,尊重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不意味著招聘行為可以完全不受約束。
我國勞動力資源配置從計劃走向市場,勞動者擁有自主擇業權、用人單位擁有用人自主權,這本身是了不起的進步。而且,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在總體上減少了歧視行為,相關部門曾做過的一項就業中性別歧視的調查顯示,越是市場化充分的東部沿海企業,女性擇業越容易、選擇面越寬。
用人自主權和不合理的就業限制甚至是歧視行為,界限在哪里?鄭東亮強調,法律明確禁止的做法,用人單位不能以“用人自主權”辯解。考慮到目前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其中的關鍵在于,用人單位提出的種種限制性條件,要能講出道理來,即這些限定,不論是常見的如年齡、學歷還是較為少見的要求星座等,是不是具體崗位必須這樣限制。如果缺少足夠的理由,限制條件就有歧視嫌疑。
有人提出,就算企業在招聘時不明示,仍可能在實際操作中執行固有標準,勞動者去應聘豈不成了“走過場”?鄭東亮表示,即便如此,禁止“明目張膽”的歧視行為仍然是有意義的,并且是各國通行做法。
研究美國主要報紙上的招聘廣告,很少有對性別、年齡、學歷明確限制,往往是結合崗位職能的一些描述。除了用人單位認為沒必要那么做之外,一定程度上是因為,企業如果提出與崗位實際需要脫節的限制,很可能會被認為“歧視”而受起訴。
用人單位可能暗中還有一些條條框框,但求職者畢竟進入用人單位視野,獲得了展示自己能力的機會,用人單位也會受到求職者影響,校正自身用人標準。鄭東亮曾為一家研究機構主持過招聘面試,這家研究機構之前明確表示傾向要男性,只是在招聘公告中未做性別限定,但面試中發現兩個能力特別突出的女性,最終改變想法,選擇了女性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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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為何難以禁絕
勞動力供過于求的市場格局、傳統觀念、社會偏見,使就業歧視不同程度的長期存在
就業歧視為何法律明確反對,卻始終不同程度存在?
中國人民大學(微博)勞動人事學院院長曾湘泉教授認為,就業歧視與就業容量有關。我國是勞動力大國,在經濟發展沒有達到充分就業容量的情況下,勞動力總量供過于求,容易發生就業歧視。
事實上,招聘歧視正是勞動力市場供求矛盾突出的集中表現。除了那些緊缺的人才外,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直接導致用人成本拉不開檔次。不少用人單位有過類似體驗:推出一個文秘性質的崗位,月收入三四千元、工作環境好、工作強度不大,原本大專生就能干得了,但大量本科生、碩士生也愿意來干,用人單位就有了挑剔的可能和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