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惠州觀察》最近報道了這樣一個故事,20年前,惠陽高級中學32名男女學生在老師等組織護送下從惠州出發騎車到北京,“小鐵人遠征隊”橫跨13個省、市,總行程13500公里。20年后,這樣的“致青春”故事,更引發了“兩代教育”話題的熱議。
相比20年前,遠征隊單騎遠行的校園故事,今日學生課外活動的貧瘠,可以說是讓人訝然。不僅體育不被重視,就連有限的課外組織活動,也被無節制地擠壓和剝離,而一系列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更讓一些學校取消了“春游”“秋游”等活動。
壓制課外活動,理由是為了保證學生安全。這無疑是諱疾忌醫的,但同時也是虛無指向的。學校并無法確定保證學生安全,它只擁有《教育法》所規定的“教育職責和法定意義”,并不能承擔起法定監護人角色。而相比之下,父母監護人的責任似乎更明確一些。所以,真正的問題是,學校沒有能力為學生提供一一保護,但一旦發生意外傷害,社會傾向于把所有責任推向學校。
現在,任何潛在的風險都可能被放大,使得校方更加謹小慎微、無所適從。為規避風險,盡量壓制學生活動似乎是較佳選擇。但從現實出發,如果要充分明確教育的職責、監護的義務,那么設立有效權衡的意外傷害機制至關重要。換句話說,什么樣的校園意外傷害應該由校方承擔?這里就要涉及到具體的校園預防和防治體制,比如說,可以更加明確學校責任的范疇,要制定緊急的救護制度,要妥當處理好保險賠償事務。
以國外的經驗來看,在達成政府和校園角色重要的共識前,對于概念的說明尤為關鍵。因為有明確的規則,才能理清一些爭議性問題:比如,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學生不守校規就要承擔比率;有些意外傷害,本身屬于不賠償情況。這里的區別主要是將可控的風險標明,且將之置放到一個透明的框架內解決。畢竟,懸置于課外活動之外,校園安全歷來是達摩克利斯之劍。而如果因為規避風險,就徹底“閉門鎖?!?,是有違背于教育的本質的。而我們在塑造“人”的過程中,社交和活動從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也是美國教育家杜威所說的“教育是生活的過程”。
如果明白了教育所指,又肯下點力氣設計保障的話,那么很多風險未必是那么唬人。而教育所能做的事情,其實超乎我們的想象。比如說,安全教育中,可以充分的發揮出體驗式教育的優勢,進行更多的活動+課程的體驗模式。在這方面,惠城區建立了綜合實踐活動教育基地,以參與活動的形式來進行課程延伸,也是一種不錯的示范。
(王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