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承諾配建的學校久拖不建咋辦?建成的校舍究竟產權歸誰?圍繞這些問題的扯皮糾紛時有發生。南京市正在修訂《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保護條例》,就這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開發商配建學校必須和首期項目同步建成,應無償移交給教育部門,其產權屬國有。
現狀
開發商建了學校挪作他用
據南京市教育部門介紹,目前南京規劃中的教育設施建設滯后甚至不建。比如,河西某區域有24個新建樓盤入住人口達8.8萬人,規劃中需配建的1所九年一貫制學校、1所初中、3所小學、2所幼兒園一直未開工建設。
同時,配建學校產權歸屬不明,也成為一大矛盾焦點,很多配套幼兒園建成后產權在開放商手中,或高價出租或改作他用,造成部分地區就學難,甚至引發了社會矛盾。比如,江北某區域有13所幼兒園、4所小學及2所九年一貫制學校已配建但并未交付到教育部門。這次,南京市啟動修訂《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保護條例》,一方面提高了學校的配建標準,同時明晰了學校的配建主體和產權移交問題。
新規一
每萬人不少于1所幼兒園
對于新建中小學、幼兒園的標準和面積,這次《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規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列出了明確指標:每千人口中按七十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萬人口設置不少于一所高中,新建高中學校占地面積不少于一百畝。每三萬人口設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務半徑為一千米左右;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小學。每一萬五千至一萬八千人口設置不少于一所小學,服務半徑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每千人口中按三十六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每一萬人口設置不少于一所幼兒園,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新規二
配建學校應移交教育部門
為了解決開發商代建學校后的產權扯皮問題,這次條例明確學校配套建設的主體、產權移交等問題。《條例》規定: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和開發建設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要求和產權歸屬等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內容予以明確,并告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產權歸屬為國有的,建成后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無償移交所在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零星開發建設住宅類項目未到達配建中小學、幼兒園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中小學、幼兒園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學校增設校舍和場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單位取得開發手續前,與其協商出資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或者在附近的學校增設校舍和場地。
新規三
學校百米內禁建5類設施
這一條例還為中小學、幼兒園劃出了“保護區”,規定在其用地周邊一百米范圍內,新選址建設項目的,禁止5類設施。這五類禁建設施為:(一)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公交汽車總站;(二)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三)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高壓變電站;(四)城市輕軌、快速路、城市主干道、高架橋立交橋;(五)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
如果學校面對拆遷該怎么辦?這一條例也做出具體規定:因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征用中小學、幼兒園用地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就近補償建設或者異地重新建設中小學、幼兒園;補償建設和異地重新建設的校舍和場地不得少于原有占地面積。原中小學、幼兒園的占地面積低于本條例規定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在重建時應當達到規定標準。(揚子晚報記者 仇惠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