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嘉興12月23日電(記者 趙小燕 實習生 莫慧芳 通訊員 魯英)23日下午,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初中生早戀引發的命案,男方父親向女方家提親,卻被女方父親拔刀捅刺致死。女方父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賠償被害人家屬35萬余元。
男生小陳和女生小張是同班同學,今年上半年時還在嘉興市秀洲區王江涇鎮念初二。4月底,小陳追求小張,隨后兩人開始談起了戀愛。
5月10日早上,小陳沒有來上學。下午,小張也失蹤了。張父到處尋女不得,當晚慌忙報警。
但事實上,小陳一直帶著小張躲在自己家里。
直到5月17日傍晚5點左右,陳父帶著家人及親戚、老鄉共10多人,一起把小張送回家,并且準備向張家提親。可這突如其來的“喜事”,讓張父的心情并不如陳父這般喜慶。
在雙方交談的過程中,張父讓妻子將女兒帶離,小陳見狀便尾隨而出。張父見后,便從床上被子下拿出一把事先準備的尖刀,追出屋外。陳父見此也追了出來,想要奪刀。張父順勢便朝陳父的腹部捅刺了一刀。其他人急忙上前把刀奪下,張父隨即逃離現場。
陳父被送到醫院搶救,約1個小時后就被宣告死亡。經法醫學鑒定,其系遭有刃銳器刺傷致腹部外傷、大網膜破裂、回腸破裂、肝臟破裂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第二天,張父在其親戚的租房內被嘉興秀洲警方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用刀捅刺被害人陳某腹部,致陳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歸案后張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尚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害人一方對于小陳與小張的關系處置不當,引發雙方沖突,在起因上有過錯,可適當減輕張某的罪責。
張某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存在過錯,相應減輕張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計393455.50元,由張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計354109.95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