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辦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
此前,中國證監會曾經就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專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建議就提出,應當統一和明確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權限規定。為此,辦法將原來規定中寫明的“負責對審查、討論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復議意見”,修改成了“審查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同時明確了行政復議決定程序。
關于回避制度,證監會也采納了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議,在內部回避辦案、相互監督方面已經有了實際做法,在第23條增加了一款:“案件審理人員或者出席會議的復議委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應當進行回避。”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辦法頒布以后,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以明確復議工作標準為基礎,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機制;發揮復議監督作用,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維護資本市場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