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易行為,更好地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昨日市房管局出臺14條規定,為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戴上“緊箍”。
●進一步嚴格落實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商品房預售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方可開展商品房預售活動。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不得進行預售,或以內部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預售,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房地產展銷活動。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不得通過電視、報紙、電臺、網站等任何媒介發布任何形式的房地產預售廣告。擬發布預售廣告,不得出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或以時間表示距離、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購房辦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廣告發布前,開發企業需將廣告清樣報市房管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發布。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不得對外開放銷售場所。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要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項目停車位配比、前期物業服務、房屋預測面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及監管銀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無預售證不得內部認購或預訂排號
申請預售許可需制定詳細方案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制定詳細的預售方案,并嚴格按照報備預售方案組織預售活動。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裝修標準、車位配比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具體范圍、預售價格、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房屋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當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自行銷售或代理銷售、建筑節能等內容。預售方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10日內報市房管局備案。
●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與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確定監管賬戶。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必須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確保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要嚴格落實價格主管部門“一房一價”,“一價清”等相關規定,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及其他屬于購房人所有的公共設施、設備的配套建設費用均包含在房屋價格中,不得向購房人另行收取,且實際成交價不得高于申報備案價格。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通過商品房網簽備案系統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內容,依法履行責任和義務。不得以其他形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條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責任。因不可歸責于購房人責任,導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購房人定金等已交納費用。
實行商品房銷售人員掛牌上崗制度
●通知明確,實行商品房銷售人員掛牌上崗制度。商品房銷售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并取得《商品房銷售人員上崗證書》,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30日內,必須到房管局備案,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取得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協理資格證書10日內,必須在房管局備案,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執業活動。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應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預售條件的商品房;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不得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購房資格、規避住房限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