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加碼
張建偉介紹,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實行3年來,效果不太明顯,“被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還是零星的”而被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亦無規律可循,甚至很多出于“偶然因素”。
比如山西運城市馬鋒涉嫌黑社會組織案中,馬鋒曾被以當地紀委領導任組長的打黑專案組關押在當地度假村二十多天。此后中紀委直接調查此案,認定馬鋒非公務員,并不具備“雙指”條件,并認定這二十多天為“非法拘禁”。案件一審開庭時,馬鋒在度假村關押時取得的證據,被作為非法證據得以排除。
“馬鋒還提出,其還有多處口供是因刑訊逼供做出,要求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案件的其他被告人也提出排除要求,卻沒有被法庭采納”,馬鋒辯護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一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但非法證據排除還是起到了一些“倒逼”作用,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謝小劍介紹,其了解江西省在審判環節成功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只有1起,但2013年以來,僅南昌市檢察系統就在審查起訴環節排除了27起非法證據。南昌市檢察院還將非法證據排除作為今年一項重點工作。
“但公訴人的非法證據排除還面臨一些機制和理念上的障礙”,南昌市檢察院檢委會委員熊紅文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有一個半月,時間比較長,這時可能被告人在偵查時的傷已好了,不容易被發現。因此,之前的審查逮捕時段是發現是否刑訊逼供的好時機,但這段時間又比較緊張,只有7天期限”。
“理念上,很多檢察員還希望盡量將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去起訴,而忽視了監督職責”,他說。
《意見》在此前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范圍。“兩個證據規則”規定,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排除,《意見》則擴展為“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
“現實中刑訊逼供的現象盡管存在,但并不普遍,不過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變相手段,同刑訊逼供相比則要多”,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謝小劍說。
此次出臺的《意見》在“兩個證據規定”基礎上,還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其要求,“對于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在一審和二審時,律師都曾指出DNA樣本與被告人比對不上,很可能是第三人作案,但法庭“不理睬”。幾年后,警方重啟DNA鑒定,果然比對上了另一個死刑犯。而河北聶樹斌案,根據現已公開的案卷看,在審理時并沒有進行DNA鑒定。
“不得參與聯合辦案”
“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今年10月召開的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上被強調的這一原則,同樣出現在《意見》中。
“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意見》規定。此外,“證人的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此前也特別提到了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也就是說,讓相關人站在法庭上直接說話。
“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也就是審判的法庭中心主義”,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說。
《意見》要求,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證據存疑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