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電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規定今后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各類考核考察,不能僅僅把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作為政績評價的主要指標,不能搞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排名,中央有關部門不能單純依此衡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展成效,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不能簡單地依此評定下一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績和考核等次,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
通知要求完善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職責要求,設置各有側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標,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等指標的權重,更加重視科技創新、教育文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的考核。
通知要求加強對政府債務狀況的考核,把政府負債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強化任期內舉債情況的考核、審計和責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舉債搞“政績工程”;注重考核發展思路、發展規劃的連續性,把積極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是否存在“新官不理舊賬”“吃子孫飯”等問題,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的重要內容。
通知提出,要加強對政績的綜合分析,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績,防止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選人用人不能簡單以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論英雄,不能簡單地把經濟增長速度作為干部提拔任用、職級待遇、末位淘汰的依據。對違背科學發展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
通知還對規范和簡化各類工作考核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