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次公證處的記錄恐怕很難算得上詳細。劉家稱承包的魚塘中養有5000條日本錦鯉和數百只甲魚,但這些東西均無人登記也無人返還。對于這些疑問,庭審當天拆遷現場總指揮陽勇建表示,這都是公證的問題,與自己無關。
夏怡是當天負責庭院公證的公證員,她只是確認自己沒有登記日本錦鯉,以及日本錦鯉目測達不到數千條,但未解釋自己為何沒有對日本錦鯉進行公證保全。張鵬峰律師表示,這也許是因為她的任務是公證庭院內的雜物,而魚可能不算雜物。
此外,《1233公證書》中財產登記的石頭部分,只簡單地寫明不同地區有石頭多少塊。但具體何種石頭,大小品類均無記載。
這次公證的記錄手法也很特殊。閔行區公證處公證員吳剛表示,他們的公證實際上是“三位一體”,即拍照、視頻和登記造冊三項公證工作中,只要有一項涉及某件物品,該物品就算完成了公證,而并不需要對每件物品進行一一分類登記造冊。
吳剛同時強調,假如視頻拍到了某物,后面又對該物品進行了造冊清點,那么也不沖突。
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規定,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
此前據稱達成的搬遷補償價格高達7800萬元
除去賠償,庭審還對整個拆遷的合法性進行了辯論。
4月27日強拆是否合法最主要的爭議,來自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閔行區房管局”)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287號房屋拆遷裁決書(以下簡稱“287號裁決書”)中的“原址”兩個字。
這份拆遷執法主要依據的裁決書共有六項裁決內容,其中關系到被申請人劉光嘉夫婦的是第六項,即“被申請人在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原址”。
這次拆遷涉及的土地共有兩塊,一是原告劉光嘉夫婦582平方米的宅基地,二是劉光嘉夫婦在此前承包魚塘上所建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而宅基地合法有證的面積為407.91平方米,另有388平方米的宅院。這兩塊土地共用一個門牌號,即上海市閔行區顓橋鎮安樂村潘家34號。
“原址”究竟是指582平方米的宅基地,還是整個潘家34號?這成為庭審的爭議焦點。
2011年12月9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在接到閔行區房管局的執行申請后,作出了310號行政裁定書,準許執行287號裁決書的第六項,該裁決書并未對第六項的具體內容做闡釋。
但在之后閔行區人民法院執行庭的執行通知書和執行公告中,第六項裁決主文都被解釋為“搬離潘家34號”。
閔行區政府代理律師張鵬峰表示,法院的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和執行公告都明確寫明了對方應該搬離潘家34號。此外,在287號裁決書中,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款中的“無證房補償費”和“附屬物補償款”實際上就證明已經對劉家魚塘范圍上的建筑物進行了補償,“雖然價格比較低,物證房屋40塊錢一平米,但拆遷確實是合理的。”
原告代理律師胡炯明表示,法院執行庭作出通知的依據應該是裁定書,而不能做擴大性解釋,“區政府機關大院里有一棟違法建筑,能把整個區政府拆了嗎?”
此前,劉家一直不愿意搬離的原因即魚塘上私人博物館的搬遷價格無法達成一致。287號裁決書中也提到,雙方無法對劉家的花卉奇石補償價格達成一致,因而特別在裁決內容的第五項提到了花卉奇石,即“被申請人宅基地范圍內的花卉奇石等搬遷補償費用由專業估價單位評估后予以一次性補償”。
287號裁決書總計六項裁決內容,均未明確提到宅基地范圍外的花卉奇石做何處理。胡炯明表示,“原址”顯然就是指劉家的宅基地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