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區政府的不予賠償決定書中也提到,執法當天,是由于“強制執行時宅院的現狀是:四周以圍墻圍成一個連成一體的整體宅院,宅院內有房屋,屋中、屋前、屋后分布有賠償申請人的奇石、花木等所謂藏品”,才將被告的博物館也予以拆除。
不過在庭審時,“4·27”拆遷現場總指揮陽勇建對“宅基地”的概念提出了一個另類的解釋,他表示,在實際拆遷中,宅基地有狹義和廣義的概念,這次拆遷中的宅基地概念實際上是廣義的宅基地概念,也包括當事人承包的土地。
4月27日拆遷當天,評估公司給整個現場的全損價格為545萬元。而此前,嘯宇房地產公司的一名代表與劉家簽訂的意向,僅搬遷補償價格即達7800萬元。這也成為劉家2.89億元索賠中7800萬元的來源。
雖然在庭上張鵬峰否認該代表與嘯宇公司有關聯,但根據政府拆遷前的風險評估報告,強拆前嘯宇公司曾與劉家進行過協商,而當時唯一與劉家聯系過的,就只有這名代表。
除去范圍問題外,這次拆遷的拆遷許可證和分戶單均存在疑點,但張鵬峰律師在庭上回避了這些內容,他表示,這次庭審主要針對的是拆遷組織人的強制行為是否具有依據,而作為閔行區政府并沒有能力去審查拆遷的前置條件是否存在問題。
張鵬峰同時在庭上指出,劉光嘉為城市戶口,如何獲得宅基地存在疑問。
但據了解,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我國并未禁止城市居民獲得宅基地,由于發展經濟等原因,此前各地還有鼓勵城市居民獲得宅基地的一些規定。
原告稱家中90%的東西都已經遺失
除7800萬元的賠償外,2.11億元的藏品財物損失和15項無法估價的物品返還如何認定,成為這次法庭辯論的另一個焦點。
實際上,具體的賠償數額曾經有過幾次變動,最開始起訴閔行區法院時,起訴標的還是1.2億元,因為當時劉家認為,家被拆了,但家里值錢的東西應該還在,只是沒有返還而已。
張鵬峰在法庭上表示,保管公司曾多次催促當事人領走自己的財物。然而,有據可查的是,直到拆遷半年后的2012年10月19日,嘯宇房地產公司才第一次發來通知,要求移交當事人的財物。
直到2013年4月,劉家才獲得全部兩本公證書的內容,但劉文浩稱公證文書與自己記憶中的物品所差甚遠,且有兩個區域根本沒有進行公證登記。2013年9月2日和3日,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曾去保管地就保管物品進行過兩次清點,而兩次清點的數額略有不同,但清點之后,劉家表示,自己家中90%的東西都已經遺失,并且很多登記在冊的東西也都不見了。
這些遺失物品的舉證成為一個難題。劉家主要通過兩本公證書的財產登記表,以及公證照片和公證視頻的截圖進行核對。但這些有證據的只是一小部分,仍然有相當多的物品,劉家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強拆的當天存在,比如家中墻壁中的保險箱等。
此外,定價也成為極大難題——很多奇石僅僅被視頻掃到,無詳細的記錄,而石頭的價格往往又與外形品質關聯性很大。劉文浩表示,對于很多實在無法估算價值的物品,他們要求閔行區政府進行返還而非賠償。
對于沒有直接證據的,劉光嘉選擇的辦法,是在網上呼吁到博物館參觀的人提供照片、視頻,同時自己將這些別人提供的照片中的物品進行詳細的指認,表明是在哪個點的哪個位置。
庭審期間,法官讓原告一一指出了有直接證據的物品是依據哪些證據得出,而被告則現場進行了質證。質證中,張鵬峰指認出其中的一些奇石被重復計算,而劉家則認為,這是因為這種石頭本身很相似。
對于沒有直接證據的部分,原告律師胡炯明認為,由于政府控制了當事人,而物品清單也因強拆遺失,當事人可以說已經窮盡了舉證能力。他表示,本案應借鑒此前河南的一項強拆司法判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