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腫瘤這個病來舉例,記者調查后發現,形成“過度診療”的動因有多種,除了醫院的“創收”,有些情況下,醫院的過度醫療也屬無奈,或者說是對病人家屬感情的“順水推舟”。“有的病人家屬想盡孝道,明知沒希望治的,但苦苦哀求,似乎見死不救是大逆不道。”西安一家大醫院醫生坦言,“我跟他們講明,錢就是扔水里啊,病人的子女卻說,只要有1%的希望,我們湊錢也要治。”在醫患矛盾緊張的當下,醫務人員規避不必要的醫療損害責任,不能不說也是形成“過度診求”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位大醫院的醫生說:“誰也不想吃官司,寧可治了,也不要被病人家屬懷疑沒盡力。”
近年來,過度醫療的問題成為影響我國醫療行業發展和社會福利發展的突出問題。針對此,我國2010年正式實施《侵權責任法》,首次直指“過度醫療”患者維權終于有法可依。而記者采訪了解到,法律條款表述模糊,實踐中幾乎起不到應有作用。
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馮衛國分析說,《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但其中“不必要”三個字,“是典型的立法語言,在現實層面,它太寬泛和模糊,至于哪些檢查是不必要的,這完全不是病人和醫生能認定的。”馮衛國呼吁,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細化界定“過度診療”的可操作條款。(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