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0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主任:徐紹史
2014年4月12日
另據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嚴洲)國家發改委4月21日發布“第10號令”,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A股上市公司中,云南鹽化、雙環股份、新都化工、蘭太實業等鹽化工產業鏈企業,有望受益鹽業經營的放開。
分析:
招商理財:今日國家發改委頒布10號令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這種體制下驅動力最大的當然是地方鹽業公司,目前省級鹽業公司的權力中已經包含準運證和批發證的審批。
市場方面,云南鹽化午后漲停。截至收盤,報收于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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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無一用的食鹽專營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準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二章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六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發放。
第七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后繼續經營者,需重新申領。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三)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四)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要求。
(五)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準;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準;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六)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七)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第九條 各省鹽業主管機構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滿前當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產企業申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文件,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原則進行初審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