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江西高考替考案有了處理結果。截至目前,根據公安部門和聯合調查組已查明的有關事實,共處理各類人員42人,其中,6名替考組織者及中介人員已由公安、檢察機關立案查處;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已按教育部第33號令及相關規定進行了處理;對涉案的22名公職人員,也給予相應處理。
請公布具體的替考案情
艾萍嬌
不少輿論質疑,相對于這起替考作弊案所產生的惡劣影響,這一處理結果,顯得有些“輕飄飄”,比如22名參與作弊案的公職人員,只有3人因“涉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余的19人只是黨內和行政問責,其中有5人只是給予警告處分,包括黨內嚴重警告、警告和行政警告處分。而在筆者看來,問題的關鍵在于沒有公布詳細的調查結果、具體的案情,因此,也就難以判斷這一處理是否嚴肅、公正,也沒有讓公眾了解這起高考替考案的真相。
以前歷次替考案的處理,也是這樣語焉不詳地不公布具體調查結果,而只公布處理結果,這就好比法院審判犯罪嫌疑人,不向公眾公開案情,就直接宣判。以筆者之見,對于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高考替考案,應該把替考組織者如何組織替考、教育系統內部人員如何里應外合的案情向公眾公開,這是公正處理的需要,也是反思教育考試管理的需要。
對于江西這起替考案,輿論一直在追問,被替考學生家長是誰,他們是否參與購買替考服務?替考組織者是怎樣幫槍手辦好身份證、準考證、學籍證的?教育系統內部的公職人員,在替考案中究竟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可是這些在案件處理中都看不到。調查只是提到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組織在網上招攬高校在校學生或已畢業學生,通過請托江西旅游商貿職業學院教師和社會中介人員,串通南昌市東湖區、青云譜區招考辦及醫院有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違規報名、體檢,從而實施替考的有組織、有預謀的高考舞弊案件,因此,無從判斷對這些公職人員的處罰是否恰當,也給公眾留下了諸多疑問。
據此前媒體的報道,替考者是拿著在教育系統內部可以查驗的準考證、學籍證進考場的,那么,是誰有這么大的本事,進入教育系統內部替換照片和考生信息?公布的處理結果顯示,責任主要在于基層招辦、醫院有關人員違規報名、體檢,給替考者放行??蓡栴}是,基層招辦怎么能做到為替考者替換信息?能替換信息,無非兩種可能,一是掌握內部信息系統信息修改權限的人修改;二是內部信息系統管理混亂,基層人員也可以篡改。如果是前者,主要責任就不在基層招辦,而是更高領導的責任;如果是后者,則是整個管理系統有漏洞。為此,調查必須公布案情細節,否則,這一替考案就難以得到公正處理,公眾也無從監督教育部門完善管理體系,堵住替考的漏洞。
另外,這次公布替考案的處理結果,只有被替考考生被禁考3年,而被替考考生身后的家長,沒有一個被提及。難道就是這些學生自己去花錢購買替考的服務,沒有家長出面?從近年來曝光的替考案看,被替考學生的家長在當地均有一定的權勢,且參與到聯系教育部門、打通有關環節的過程中。這也是替考案調查必須向公眾說清的——包括被替考學生向替考組織者花多少錢購買替考服務,被替考學生的家長是否知情、是否參與其中、提供便利,被替考學生家長是否出面打通教育內部關節,以及是用什么方式去打通教育內部關節的,這都關系到對替考案的處理,也關系到對教育系統內部的治理。
嚴肅調查處理高考替考案,關乎高考公平,必須一絲不茍。高考替考案,不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該向公眾公開詳細的案情。根據案情,公眾可判斷處理是否嚴肅,也可據此了解教育部門內部管理的具體問題。如果替考案的處理就這樣“打悶包”草草收場,沒有對案情的披露,沒有從制度、管理上進行全面的反思,這樣的作弊案調查處理,就難以警戒后來者,當地教育部門和其他省市教育部門也難以反思怎樣堵住管理中的缺失,也就導致一地發生的高考替考案,來年會在另一地發生,而情節、手法相似。
對替考案考生應予頂格處罰
殷國安
首先要說的是,這樣的處理結果我們很不滿意,因為高考替考是最嚴重的高考作弊事件,對整個高考的公平性的沖擊也是最大的。但遺憾的是,過去的《刑法》沒有涉及“替考罪”,而準備多年的《考試法》也未出臺,處置替考的唯一依據就只有教育部33號令了。因此,對這種替考行為的懲處,只是在行政處分的范圍內,根本不能達到懲前毖后的目的。
正因為如此,對于高考替考入刑的呼吁聲浪很高,表達了全國上下同仇敵愾的心情。而且,這種要求已經得到了國家權力機關的呼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新增的“替考罪”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比绻疤婵甲铩闭饺胄?,這應該是最后一次運用行政手段處置替考問題吧?下一次再發生替考,就必須“刑法伺候”了。
在這樣的嚴峻形勢下,即使是最后一次依據教育部33號令處置替考罪,顯然也需要“用足政策”,頂格處罰。對于7名被替考的學生停考3年國家的各種考試,盡管我們也不服氣,但根據教育部第33號令的第九條的規定,也只能如此了。但對于替考的7名學生的處理是,“對5名在校大學生,已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2名已大學畢業并參加工作的,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作出相應處理。”這里只是說了一個處理程序,具體的處理結果似乎還需要等所在學校的研究,這樣的說法是不能讓人滿意的。
根據教育部第33號令第十二條規定,在校學生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這里就應該責成有關學校給予7名替考者頂格處罰,予以開除學籍,而不是再等他們回去研究,甚至研究出一個新的處理辦法。
事實上,當江西替考案一發生,教育部就已經明確表態說,“對參與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苯逃康墓_表態應該兌現。這里可能有一個新情況,就是那2名已經畢業的大學生是否適用開除學籍的處分,這一點江西方面應該請示教育部,是否注銷其已經取得的畢業證書。
通報還要求對替考學生的“處理結果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并向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通報”,這也是不夠的。對于這起引起全國關注的替考案的最終處理結果不能只向上級報告,而必須向社會公開。這不僅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還要滿足公眾的監督權,他們還要評判最后的處理是否合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