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月9日電 (王偉建)海南省生態環境廳9日介紹,該省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對10類環境違法行為舉報者最高獎勵5萬元。
根據新近出臺的《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海南單獨列出10類環境違法行為,包括: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合格;新改擴建項目環評、驗收類違法的;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非法傾倒固體廢物,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醫療廢物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各類自然保護地且造成較大影響的;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符合《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嚴重污染環境”和第三條“后果特別嚴重”的。
辦法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和發現的難易程度,將舉報獎勵標準確定為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并細分為8個檔次。最低檔次500元,最高檔次為50000元。重點突出對移送公安類案件和刑事犯罪類案件的獎勵,對能大力協助執法辦案的群眾給予更高獎勵。
辦法規定,除單獨列明的10類舉報的違法行為外,符合條件的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均給予1000元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規定通過舉報對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根據地方實際對舉報人進行特別獎勵,獎勵金額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辦法規定,經核實屬于惡意舉報的,自受理舉報核實之日起2年內取消惡意舉報人的獎勵資格,同時處罰部門有權將有關證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