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2日電 (記者 張素)網絡直播發展迅速,也引發糾紛無數。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日發布新規,明確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規定》)共20條,涵蓋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內容。
針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中的“品牌自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劉敏當日在新聞發布會上援引《規定》說,如果因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商家以外的主體開設直播間專門從事直播營銷業務也很常見。《規定》強調,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而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擔銷售者責任。”劉敏說,至于構成何種法律關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主觀認知等事實認定。
《規定》還對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明確。例如,“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應被認定無效;又如,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應被認定無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