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 據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3月23日,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胥波受賄一案,以被告人胥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圖片來源: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胥波先后利用擔任皋蘭縣縣長、榆中縣縣委書記、蘭州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款支付、土地使用權審批、規劃手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315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胥波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胥波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胥波受賄時間長,部分贓款尚未追繳到案,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