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馮某某與柳某某人身安全保護令及物權保護糾紛案
(關鍵詞: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孫某乙申請變更監護人糾紛案
(關鍵詞:意定監護、變更監護人)
三、龐某某訴張某某等二人贍養費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婚姻自由、贍養義務)
四、孫某甲訴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養老服務、附隨義務)
五、李某某訴高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機動車交通事故、退休老年人誤工費)
案例一
馮某某與柳某某人身安全保護令及物權保護糾紛案
關鍵詞: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基本案情
馮某某女兒柳某某為了霸占其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馮某某有精神病、參加傳銷、花巨資買保健品、要“保護”母親財產為由,逼迫馮某某搬出。馮某某希望能獨立居住,獨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財產。2020年,柳某某至馮某某家中大聲呵斥、威脅,逼迫其搬走,持鐵錘砸壞物品,搶走手機、砍斷電話線以防止其報警。此后,柳某某陸續將馮某某房內冰箱、電視機、保健床墊、按摩椅等家具電器搬走并更換門鎖。后經派出所調解無果。馮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權保護糾紛訴訟,請求責令柳某某返還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馮某某確有面臨家庭暴力的風險,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柳某某對申請人馮某某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行為;二、禁止被申請人柳某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馮某某;三、禁止被申請人柳某某進入申請人馮某某名下住宅。
經法院調解,雙方對物權保護糾紛案達成以下調解協議:一、柳某某于三日內返還搬走的全部財物及房產證。二、協議生效起一年內雙方互相不得干涉對方生活。三、柳某某于30日內騰退案涉住房所在地的單車棚,逾期馮某某有權自行處分棚內物品。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第22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第25條規定,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本案裁判明確,老年人對自己的財產有獨立支配權,子女不得以“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得對老年人實施謾罵、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為。本案準確認定被申請人為侵占老年人財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訓誡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力保護了老年人人身、財產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案例二
孫某乙申請變更監護人糾紛案
關鍵詞:意定監護、變更監護人
一、基本案情
被監護人孫某某現年84歲,曾患小兒麻痹癥,有肢體殘疾后遺癥,父母、妻子均已過世。2019年,孫某某的房屋因舊房改造被征收。孫某某的女兒孫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對孫某某行為能力鑒定并指定自己為監護人,后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法院判決宣告孫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孫某甲為其監護人。現孫某某侄女孫某乙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經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區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載明,孫某某與孫某乙等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約定委任孫某乙為意定監護人、陶某某為監護監督人。房屋拆遷后,孫某某不再與孫某甲共同生活,孫某某的錢款和證件等均處于孫某乙及其父親的保存與管理中,孫某乙對其進行照顧。審理中,法院在庭審與居住地調查中多次征詢孫某某意見,其均表示希望孫某乙作為監護人。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孫某某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達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讓孫某甲擔任監護人、同意孫某乙擔任監護人,態度十分堅決。考慮被監護人孫某某的實際狀況,孫某甲在客觀上無法再繼續履行監護職責,亦未將監護責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從有利于被監護人孫某某的角度出發,判決變更監護人為孫某乙,希望孫某乙能從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切實保護孫某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維護孫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處理孫某某的財產。若孫某乙存在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孫某甲等其他愿意擔任孫某某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亦可申請法院變更監護人。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相沖突的變更監護權案判決。法院既考量意定監護協議約定,又考量被監護人的實際生活情況,堅持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原則,多次征詢被監護人意見,并突擊走訪被監護人家中和居委會,了解其真實生活與醫療等情況,綜合各方因素,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同時,積極引導監護人自覺履行監護職責,切實保障了“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本案裁判后,孫某某就案涉房屋拆遷的動遷利益仍在動遷組,保障了孫某某的動遷安置利益等財產安全。
案例三
龐某某訴張某某等二人贍養費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婚姻自由、贍養義務
一、基本案情
原告龐某某,女,現年78歲,先后有兩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張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張某外均已成家。龐某某訴稱其現居住于地瓜中學宿舍,一人獨居生活,基本生活來源于拾荒及領取低保金,現年老多病、無經濟來源,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張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贍養費。
二、裁判結果
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認為,成年子女應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贍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間系母子(女)關系,被告應在日常生活中多關心、照顧老人,考慮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考慮到原告共有五個成年子女、部分子女還需贍養原告前夫等現實狀況,結合被告張某某等二人的年齡、收入情況及原告實際生活需求,判決張某某等二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龐某某支付贍養費。
三、典型意義
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民法典》第1069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近年來,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當前,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現象越來越少,而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現象卻屢見不鮮,許多子女在父母再婚時設置重重障礙,無情干涉,迫使許多父母犧牲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但是,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經過法院的多次調解工作,子女能按時支付老年人的贍養費用,多年的母子情得以重續。
案例四
孫某甲訴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養老服務、附隨義務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孫某甲的兒子孫某乙與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簽訂《入住公寓協議書》,孫某乙將原告孫某甲送養至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每月支付服務費1800元。孫某甲在上述協議上手寫注明: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傷與公寓無關,自己負責。協議簽訂后,孫某甲入住公寓。某日14點左右,孫某甲于公寓臥室內摔倒在床邊地上受傷。當晚22點29分,孫某甲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現孫某甲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費用。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認為,某老年公寓公司作為專業的養老機構,應該有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措施。某老年公寓公司雖主張按協議免責,但從孫某甲在公寓房間摔傷至被送醫院治療,超過合理時間。某老年公寓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后未及時將孫某甲送往醫院,也未及時通知家屬,導致孫某甲未得到及時治療,系未履行合同附隨的通知義務、未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應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屬于協議約定的免責事項。判決某老年公寓公司賠償原告孫某甲醫療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費用。
三、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明確,養老服務機構未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不得以免責條款排除責任。雖然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免責條款,但是注意、通知、協助等合同附隨義務并不屬于免責條款的內容。某老年公寓公司作為專業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充分履行合同義務,不僅要按照養老服務合同約定對老年人進行悉心照顧,還應根據合同的性質就相關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我國養老服務行業起步較晚,目前仍存在設施配備不夠完善,以及責任意識、法治意識有待提高等問題。本案對于厘清養老服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強化養老服務行業主體責任意識,提高養老機構經營管理水平,助力機構養老發展,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意義十分深遠。
案例五
李某某訴高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機動車交通事故、退休老年人誤工費
一、基本案情
2017年,高某某駕駛車輛與魏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魏某某及乘車人李某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高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被醫院診斷為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左側鎖骨閉合性骨折、左側第一肋骨骨折、右手拇指骨折等,住院31天,并多次接受治療。高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李某某起訴要求高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2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某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3萬余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萬余元等。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李某某誤工費的賠償問題。李某某于事故發生前在水泥廠工作,月收入3000元,雖然李某某已逾60周歲,但仍具有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能力,且其能證明事故發生前的收入狀態,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導致的誤工減少的收入應依法獲得賠償;一審法院結合李某某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醫囑情況等依法酌定的誤工費金額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有觀點認為,已逾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誤工費問題,因此對該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本案裁判明確,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具有勞動能力、并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導致誤工的收入減少應依法獲得賠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明確要促進老年人社會參與,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本案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害人的誤工費予以支持,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代表性和參考價值。對于維護老年人就業權益,充分發揮低齡老年人作用,推動實現老有所為、老有所養,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