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5月18日電(記者 林浩)5月18日,廣西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封寧受賄一案。
法院對封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封寧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依法予沒收,其中封寧退出的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約1469.89萬元,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封寧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
封寧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期間,封寧利用擔任南寧市規劃管理局局長、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職務上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黃某濤、余某華等31人在相關公司的房地產項目規劃和容積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46.076731萬元。
圖為封寧在宣判現場 廣西高院供圖法院認為被告人封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于封寧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接受調查階段直至審判期間均認罪認罰;案發后,封寧及其家屬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預繳部分罰金,有悔罪表現。綜上,封寧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