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2日電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4年4月12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提案委員會原副主任孫亮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孫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對查扣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圖片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孫亮利用擔任山東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業務承攬、公司融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10萬余元。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孫亮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列開支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564萬余元。2016年初至2018年2月,孫亮在擔任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下屬公司進行相關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3154萬余元。
圖片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其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予以并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以及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事實,受賄罪構成坦白,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具有兩個一般立功情節;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案發后已全部追回,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受賄罪從輕處罰,對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