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8日電 (記者 梁曉輝)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國境衛生檢疫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明確了對進境出境人員檢疫查驗的措施,規定海關可以要求進行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等一般檢疫查驗措施,還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進境出境人員實施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檢查等進一步的檢疫查驗措施。
修訂后的這部法律共八章,包括總則、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應急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修訂后的法律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口岸,海關依照本法規定履行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應急處置等國境衛生檢疫職責。
修訂后的法律還明確,進境的外國人若拒絕接受相關檢疫查驗措施的,海關可以作出不準其進境的決定,同時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另外,海關總署應當根據境內外傳染病監測和風險評估情況,不斷優化檢疫查驗流程。
此外,對進境出境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相關信息或者拒絕接受檢疫查驗的,法律明確由海關責令整改,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一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對檢疫涉及的個人信息等,該法規定海關履行國境衛生檢疫職責,應當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得侵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修訂后的法律還強化國境衛生檢疫保障措施。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對口岸公共衛生能力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國境衛生檢疫經費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作了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鷹指出,此次修訂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健全國境衛生檢疫制度機制,對于筑牢口岸檢疫防線,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保障國際交通貿易往來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現行國境衛生檢疫法于1987年施行,并分別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