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調整核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基數
共涉及兩個群體 待重新核算后將補發差額部分養老金
本報訊(記者 解麗)北京市人社局聯合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發布《關于2024年本市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告》,以保證本市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平穩銜接。對于2024年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需重新核算養老金,將補發差額部分養老金。
據了解,此次發布的基數共涉及兩個群體,一是2024年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核算養老保險待遇時,以11883元/月作為計算基數。據悉,2023年計算基數為11525元/月,而新的計算基數為11883元/月。通告中強調,2024年1月1日至通告發布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應以11883元/月作為計算基數,重新核算并補發差額部分養老金。
二是工傷職工,為保證本市2024年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合理銜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以11883元/月作為計發基數。同時,市人社局還發布了《關于北京市2024年調整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的通告》,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據悉,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調整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5941.5元的,調整到594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4753.2元的,調整到4753.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564.9元的,調整到3564.9元。
調整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