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今天(19日)公布新出臺的《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明確了打擊非法社會組織的責任分工、執法程序等內容。
明確打擊對象:根據社會組織管理政策法規調整情況,將具有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社會團體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后繼續以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等三類情形的組織作為打擊整治對象。同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管理、尚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以及其他依法無需進行登記的組織排除在非法社會組織之外,避免誤傷。
厘清責任分工:
針對地域間、部門間、層級間分工不夠明確問題,《辦法》確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取締工作的基本原則;
增加提級管轄規定,即上級登記管理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
對于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開展活動的組織,明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避免監管空白。
規范執法程序:調整優化取締程序,切實提升取締規范化水平。包括增加立案審批、調查取證、詢問檢查等相關規定;細化取締決定作出程序,增加法制審核、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取締決定效力、取締文書格式要求等相關內容。
完善執法措施:在堅持嚴厲打擊整治基本原則的同時,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會組織,經勸誡、教育后主動及時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締決定,為勸散等執法方式留下實施空間。同時規定了銜接條款,在取締非法社會組織過程中涉及行政處罰和治安管理處罰時,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強化執法協作:2021年,民政部、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等22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 凈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黨員干部、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設施和場所、互聯網企業、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提出要求。與《通知》相銜接,《辦法》規定對參與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活動提供便利的單位和個人,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將為民政部門與紀檢、組織、公安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協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撐。
民政部門提醒,近年來,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更加隱蔽,發現難、取證難;違法成本偏低,許多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后,換個“馬甲”繼續開展活動;公眾在參加社會組織活動前,可以到“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或者“中國社會組織動態”政務微信進行查詢。凡是查不到就要提高警惕。
社會各界如發現非法社會組織,要“一報六不做”。
“一報”
即舉報非法社會組織線索。社會公眾發現非法社會組織線索后,可以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投訴舉報”欄目或者向當地民政部門進行舉報。本次規章修訂,專門規定了公眾舉報非法社會組織的權利和途徑,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舉報非法社會組織,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六不做”
一是不參加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社會公眾不參加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不購買非法社會組織的“獎項”“證書”,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資金等支持。
二是不為非法社會組織站臺。黨員干部、社會名人不為非法社會組織“站臺”或“代言”,不給非法社會組織“背書”。
三是不報道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新聞媒體在涉及社會組織的新聞報道過程中,認真核實有關社會組織登記信息,不給非法社會組織提供宣傳機會,切斷非法社會組織宣傳渠道。
四是不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合作。各類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公共服務機構,不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合作,不向非法社會組織提供場地或服務,不為非法社會組織的活動提供“助力”。
五是不給非法社會組織提供網絡活動平臺。互聯網企業不為非法社會組織線上活動提供平臺,加強各類網絡賬號的開設管理,強化發布內容的審核把關,擠壓非法社會組織網上生存空間。
六是不向非法社會組織提供資金渠道。金融機構不為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提供便利,斬斷非法社會組織資金來源。
據了解,民政部先后于2018年、2021年、2023年聯合公安部等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三次專項行動。專項行動結束后,民政部門堅持標準不降、力度不減,持續鞏固拓展專項行動成果,推動打擊整治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2024年,各級民政部門依法處置非法社會組織1066個,進一步強化了“露頭就打”的高壓態勢。
(總臺央視記者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