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5日電 代表法修正草案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當日在就修正草案作說明時表示,修改代表法是推動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保障;是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為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代表機關的客觀要求。
代表法是規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這是該法自1992年通過施行以來第四次進行修改。
本次提請審議的代表法修正草案共34條,主要包括9方面修改:充實總則部分規定,拓展和深化“兩個聯系”制度機制,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有關規定,完善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有關規定,完善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有關規定,完善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有關規定,完善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機制,完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有關規定,適應監察體制改革需要補充相關內容。
針對拓展和深化“兩個聯系”制度機制,修正草案明確國家機關聯系代表的原則要求;明確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定期組織代表開展聯系人民群眾的活動;明確“一府一委兩院”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統籌安排,邀請代表參與相關工作和活動。
在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有關規定方面,修正草案作出多方面完善。其中明確各級人大代表“根據地域、領域等”組成代表小組;明確根據安排,設區的市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跨原選舉單位進行視察、開展專題調研;在現有代表視察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增加對代表專題調研的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