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委批準。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簽發。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全會、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五條 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常委會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職責范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決策。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的領導,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重要情況。注重通過國家機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第二十六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通過全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向同級黨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委領導和工作監督,并接受上級和同級紀律檢查機關監督,接受下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接受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邀請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等重要會議,適當增加列席的人員數量和頻次。定期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專題調研,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提案提議,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第二十八條 上級黨委應當定期對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健全獎懲機制。考核具體工作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牽頭,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部門參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