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7日發布2013年第42號公告,決定自18日起將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零。
應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10月18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新出口商復審是反傾銷行政復審的一種。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傾銷調查期內并未向調查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根據世貿有關協議和國內規定,應給予新出口商機會,根據其實際出口情況,為其確定單獨的反傾銷稅率。
公告稱,商務部經調查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在傾銷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6%;在補貼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獲得微量補貼。
商務部于2011年12月14日發布該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