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市食藥局下發了關于嚴格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要求12月31日前,所有藥品經營企業無論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是否到期,必須達到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新版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達到新版GSP要求的,不得繼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從中藥材市場采購中藥飲片
對于中藥飲片的經營,通知要求,批發、零售中藥飲片必須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證書,必須從持有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或持有GSP證書的藥品經營企業采購。
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從中藥材市場或其他不具備中藥飲片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采購中藥飲片。不得從事中藥飲片分包裝、改換標簽等活動。一旦發現,將提請省局撤銷其GSP證書,并依法查處。
藥品零售企業購進的用于中藥處方調配的藥品一律按中藥飲片管理。中藥飲片裝入藥斗(百子柜)前應做質量復核,不得錯斗、串斗。
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關于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管理,通知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凡是經營該品種的藥品經營企業,均需獲得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質方可經營,并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家有關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管理要求從事經營活動。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實行“三統一”的管理
通知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嚴格實行統一質量管理、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總部、配送中心、門店間通過計算機聯網,實現總部對門店的實時監控。連鎖企業總部應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負責有效組織開展企業及所屬零售門店的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各連鎖門店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購進藥品,門店購進藥品必須經總部審核同意,由總部統一采購。所有門店購進藥品的購進驗收記錄必須在總部保存。總部對門店采購藥品行為負責。
藥品陳列區域嚴禁擺放普通食品和其它日常生活用品
記者注意到,該通知明確要求,藥品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要與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分開,場所內藥品陳列區域與非藥品陳列區域要嚴格執行分區域陳列,嚴禁在藥品陳列區域擺放普通食品和其它日常生活用品,防止污染藥品。
通知要求,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藥品零售企業在審核處方后方可銷售。處方藥不得開架自選銷售。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發現超過正常醫療需求,大量、多次購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要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藥品零售企業嚴禁經營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在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的藥品。
企業購銷藥品必須票、賬、貨、款相符
記者注意到,該通知明確要求,企業購銷藥品必須票、賬、貨、款相符。購銷票據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載明購銷單位、購銷品種、購銷金額等項目。要保證購買付款的單位、金額與銷售票據載明的單位、金額相一致,貨款必須匯到供貨單位的單位賬戶,不得匯到個人賬號。 (記者 易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