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93.13%的精神病患者未得到有效和系統的治療,精神病人殺人傷人案10年增加了8倍。昨日,吳創卿等省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呼吁盡快制定廣東省精神衛生條例,用地方性法規規范醫療活動的職責權利,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代表們同時提交了一份《廣東省精神衛生條例(草案)》。這份6000多字的《條例(草案)》包括7章,共有49個條文。
《條例(草案)》提出,精神障礙者有依法獲得看護的權利。監護人應當履行看護的職責。強調對精神疾病患者及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法律保障措施。
《條例(草案)》還為保障患者獲得“積極、適當”的治療而創設了作為《民法》補充和延伸的“醫療看護制度”。明確在患者完全或者部分喪失自制力的情況下,應當確定承擔醫療看護職責的監護人,以切實履行避免患者因病傷害自身或他人、協助患者治療及幫助其回歸社會等職責。
《條例(草案)》還規定了發現、接收病人的方法和程序。《條例(草案)》嚴格規范了精神衛生服務,如對專業人員、心理健康咨詢服務人員提出了資質要求,對心理健康咨詢服務機構提出了管理要求。對有各類危險行為的患者,可以由監護人、單位、居民(村民)委員會或者公安部門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依法鑒定后實施強制住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