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隱瞞自己的性取向與異性結婚,這樣的婚姻關系在現有法律中并未涉及。昨日,北京一中院根據近年來審理的此類案件發布調研,建議將此類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歸于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受到脅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結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事后可適用撤銷婚姻。而目前按照法律規定,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不屬于該種情形。本組稿件采寫/新京報記者 張媛
【案例】 1
同性戀丈夫出走 法院判離
2006年,32歲的艾女士與洪先生經人介紹認識,2007年5月兩人結婚。艾女士訴稱,婚后丈夫一直不與她進行夫妻生活,她經調查得知,丈夫是同性戀,為了遮蔽社會輿論及家庭壓力,用結婚來隱瞞是同性戀的事實,艾女士便與丈夫長期分居。
艾女士稱,丈夫深深地傷害了她的感情,使她的精神受到極大打擊,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案件審理期間,洪先生未出庭應訴。
法院查明,自2009年起,艾女士與洪先生就處于長期分居狀態,洪先生曾提過離婚,但經雙方父母勸說又放棄,2012年3月,洪先生離家出走,就與家人失去聯系至今未歸。
法院注意到,洪先生離家出走已數月,沒有盡到對家庭的責任,結合原被告雙方父母意見,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判決二人離婚。
【案例】2
夫妻感情未破裂 離婚不成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卻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2011年2月14日,23歲的尤女士與羅先生結婚,同年11月兒子降生,但之后不久尤女士卻向法院提出離婚。
尤女士當時訴稱,由于與羅先生屬“閃婚”,自戀愛到結婚僅10余天,因對各自性格不甚了解,婚后二人缺少共同語言,感情一直不和,經常吵鬧,現感情破裂,故起訴要求離婚。
但羅先生卻說出了真實原因,兩人其實是小學同學,有很深的感情基礎,因尤女士是同性戀所以才會與自己發生矛盾,但他表示愿意原諒妻子并對她、孩子負責,愿與其繼續共同生活,希望尤女士給予機會。
最終,法院以尤女士夫婦婚齡雖短,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為由,駁回了離婚訴求。
■ 解析
感情破裂是判離主要標準
造成上述兩起案例截然不同的結果,是依據我國《婚姻法》,將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主要標準。雖然同性戀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質量,但卻未必一定導致感情破裂,進而離婚。
事實上,一中院研究分析近年裁處的涉及同性戀問題的離婚案件,發現當事人基于對方同性戀提及的訴訟請求,第一種就是上述兩起案件中的發現對方系同性戀,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還有一種更為“棘手”的案件,即不要求離婚,而是基于對方系同性戀要求撤銷這段婚姻。不久前一中院剛審結一起案件,女方婚后發現男方系同性戀,遂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女方認為,如果走離婚程序,她身份登記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將被登記為離異,而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她的婚姻狀況將會恢復為未婚,況且她雖與男方結婚,但并未與其發生性接觸,尚系處女,登記為未婚更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 建議
“撤銷婚姻對雙方都有益”
那么此類婚姻究竟應該怎么辦?
一中院調研后提出,從對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的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其實將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納入可撤銷的范疇,才更有利于對雙方的保護。
首先,效力問題屬于人民法院主動審查范圍,一方起訴要求離婚,而婚姻關系一旦歸于無效,判處結果可能是超出雙方預期,未必對性取向正常的配偶有益。而如果將該類婚姻納入到可撤銷婚姻范疇,則對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戀者都有益,一方面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可以選擇離婚、或是撤銷婚姻,另一方面一旦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屆滿,雙方還沒有選擇撤銷婚姻,則婚姻關系趨于穩固,有利于雙方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