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訪
離婚時將在財產上照顧性取向正常一方
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會以對方同性戀,要求其在離婚糾紛中得到損害賠償。對于此類請求,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性取向正常的配偶訴求損害賠償的,不應得到支持。
還有一些當事人會基于對方同性戀,要求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其少分。對此法官認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可對無過錯方進行照顧。此處的“無過錯方”是否局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無過錯方”值得斟酌。在一方同性戀行為影響夫妻感情導致離婚的案件中,將性取向正常一方認定為“無過錯方”應當不會有較大爭議,在財產上對其予以照顧也符合上述“合情合理”的規定。(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