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①8部門相關負責人出度發布會。 圖②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介紹合作備忘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
各級法院和相關部門多年來不斷探索,初步建立了法院與各部門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制,對失信行為進行信用懲戒實行信息共享,共同實施
□本報記者蔣皓
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是經濟健康運行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抑制不誠信行為,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信用缺失仍是我國發展中的軟肋,制假售假、商業欺詐、討債騙貸等失信不端行為,給社會和民眾帶來十分惡劣的影響。
為著力解決誠信缺失問題,1月16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8部門在北京發布《“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就是要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失信受懲的教訓成為一生的警鐘,讓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說。
七成被執行人拖延拒絕履行
“執行難是我國轉型時期經濟社會問題的集中反映,當前主要表現在債務人自動履行率低、規避執行行為日益嚴重、抗拒執行現象普遍甚至暴力抗法時有發生。”江必新表示,70%以上的債務人不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了解到,為懲治失信,建立誠信社會,各級法院和相關部門多年來不斷探索,初步建立了法院與各部門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機制,對失信行為進行信用懲戒實行信息共享,共同實施:以各級黨委牽頭成立的執行工作聯席會議為依托,建立執行聯動機制,實行網絡化查控債務人及其財產;共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向監管機構、企業推送,由其在融資、置產、出境、注冊公司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嚴格限制。
江必新說,2013年7月,最高法公布《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出臺后,威懾效果明顯。截至1月15日12時,最高法官網共公布失信被執行人近5.6萬名,其中自然人4.6萬余名,法人9401名,點擊量達到222.7萬余次。1669名失信被執行人因主動償債而從名單庫中刪除,近20%的被執行人積極履行了義務。
此外,最高法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以及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訂協議,實現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共享。合作銀行已將首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評級系統,在進行信貸審核時,對具有失信情形的當事人拒絕發放貸款及其他融資形式,目前,銀行業已經限制1.1萬余人次辦理各類金融業務。
聯合懲戒符合政策法律規定
江必新表示,我國當前的政策和法律規范,為各部門聯合實施信用懲戒提供了明確而充分的依據。
政策上,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國務院1月15日召開的常務會議,都對加強誠信建設、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等作出明確部署。
法律層面上,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律,確立民事主體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訴訟法授權法院通過與協助執行單位實施信用懲戒,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同時,最高法多個司法解釋也規定了法院與有關部門聯合懲戒的程序。
據介紹,早在2010年,中央19個單位就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各單位在信用監管系統中,錄入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監管和懲戒依據。此外,中央、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明確對失信主體應予以信用懲戒。人民銀行、銀監會先后發文對失信債務人限制貸款和辦理信用卡。2013年5月,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聯合印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要求各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正是基于實踐的迫切需要和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據,在中央文明辦積極協調和各單位共同努力下,8個部門近期會簽了備忘錄,拉開第一輪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序幕。”江必新說。
規定三種具體信用懲戒范圍
張某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9萬元義務,并在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繼續逃避執行,2013年10月被執行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進行曝光。同時執行法院向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通報,使張某在貸款融資、工商注冊等方面受到限制。張某在申請貸款再次遭到拒絕后,主動將錢款履行完畢。
“執行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錄入名單庫向社會公布,并及時向相關聯動單位通報,發揮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信用懲戒功能。”江必新表示,備忘錄必將極大打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使其付出應有代價,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債務,并教育和引導其他被執行人守信。
據介紹,備忘錄規定的信用懲戒對象包括最高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和被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即為被執行人本人;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最高法將統一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與相關部門一道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并采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江必新表示,懲戒范圍主要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
記者了解到,最高法向簽約各方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各部門要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包含相應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的企業或單位實時監控,進行信用懲戒。
“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溝通,逐步推出新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壓力,營造構建誠信、懲戒失信的濃厚氛圍,推動‘守信光榮、失信可恥’風尚的形成。”江必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