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對于一個家庭來說是個幸福的事情,可張曉紅并不開心:因為懷孕,原本已經上手的工作無法繼續,請假沒門還被企業告知辭職要扣300元。這位準媽媽很無奈:為什么孩子和工作只能選擇一個?
職員>>>
即將轉正卻發現懷孕 想請假遭單位拒絕
今年3月份,33歲的張曉紅在西安中晟包裝有限公司找到一份負責加工白酒盒底座的工作。“剛入職的前幾天屬于培訓階段,經過近一個星期的熟悉,已經可以熟練地掌握加工技巧。”
張曉紅說:“入職時,老板說試用期三個月,表現可以就能轉正,所以我每天都努力工作盼著轉正。”但進入5月后,張曉紅的身體出現異常,經常嘔吐,腰疼。5月6日經過醫院診斷,她懷孕4周。由于近日妊娠反應比較明顯,張曉紅便想先休息半個月,等反應小了、胎兒穩定了再回企業好好工作。但是當她帶著病歷找企業負責人談請假的事時,企業并沒有滿足她的要求。
“沒給我準假,而是讓我寫辭職報告。”張曉紅紅著雙眼說,“即便是主動辭職還要扣我300元的工資。”
公司>>>
人離開當然要扣300元 當作技能培訓費
昨日,西安中晟包裝有限公司的一位負責人給記者出示了一份企業與員工簽訂的用人協議。其中規定:辭職者,必須扣除300元工資。“企業不可能免費培訓員工,這300元相當于入職時的技能培訓。現在人要離開當然要扣掉這筆培訓費。”
“張曉紅如果沒有懷孕其實是可以轉正的。但她懷孕了,而且還在試用期,勢必影響轉正表現。”當記者詢問為什么沒有給張曉紅假時,這位負責人說,“她是自愿辭職的,交了辭職信。”
張曉紅則認為:“企業不給假,是害怕我生完孩子就辭職,給他們造成損失。”經協調,企業負責人答應,張曉紅原因特殊,結算工資時不扣除她300元的工資。
律師>>>
焦點在是否符合轉正要求 但界定權在單位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女性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問題在于,張曉紅目前屬于試用期。”北京中凱律師事務所的楊韜律師說,“當然試用期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個特殊時期,試用期為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互相選擇去留的時期。”楊韜分析說,《勞動合同法》中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以張曉紅未達到轉正要求,予以辭退。無論她是否為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楊韜說,“辭退的焦點在于,張曉紅的工作能力是否達到用人單位的要求。如果達到要求,就不能辭退。如果未達到,可以辭退。有沒有達到用人單位的要求,完全由用人單位判斷,所以在法律上很難界定。”
勞動部門>>>
當事者可通過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在執法過程中,時常會遇見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聘一些懷孕女性,這并不違反目前的法律規定。畢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沒達到轉正要求的此‘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性可被辭退。此外法律規定,女性如達標即便在‘三期’內,不得解聘。但一些企業便以不達標,鉆法律空子,不管女性在此‘三期’是否達標,均以不達標為由解聘她們。實際上這和法律保護女性就職者的初衷相左,但卻拿企業沒辦法,而且女性在此‘三期’,要達到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是很難做到的。”西安市勞動監察支隊人員建議,張曉紅可通過勞動仲裁部門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