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就給他們35萬吧!”
“真抱歉,我們只能依法按標準賠償。”
這一對話發生在天津某醫院院長和歐陽澍之間——因不堪醫鬧,醫院院長許諾給患方35萬元。但醫調委不同意醫院做法,最終調解賠償額為27萬元。
“調解不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往往醫患雙方都不服,法律才是調解工作的生命線。”醫調委的調解員們表示。在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中,責任的認定和損害的賠償往往是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調解工作的難點,尤其是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后,醫療損害侵權糾紛案件增多,患者及患方家屬索賠額攀升。
為規范調解工作,醫調委先后制定出《醫療糾紛調解工作流程》等20項規章制度。并依據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建立了摸清事實、分清責任、依法理賠的三步調解程序,以嚴謹的合法程序保證調解結果的公平公正。
摸清事實就是傾聽醫患雙方陳述糾紛事實的基礎上,深入調查核實;分清責任就是根據醫療糾紛發生時間和具體情況的不同,適用法律的不同,測算出詳細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依法理賠就是調解員依據責任等級、損害程度、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進行測算,測算結果須經醫調委主任審核批準。調解員無權超越規定的自由裁量權。
醫調委確保把醫療糾紛引到醫院外依法依規解決,不支持醫院向患方無原則的遷就和私下許諾,由此切斷了“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引發的羊群效應。
糾紛減少打通醫患互信之門
因四肢運動障礙,郭某入住某綜合性醫院,診斷為頸椎間盤突出,術后形成急性肺動脈栓塞,經搶救無效死亡,引發醫療糾紛。醫方認為無責,患方提出索賠額260萬元。
一方是醫療機構對自身過錯的閃爍其詞;一方是患方家屬夸大事實漫天要價。面對醫患間巨大差距,調解員張志純在規定時限內,先后8次調解,多次與醫患雙方背對背溝通,經耐心調解,患方當事人主動降低索賠要求。根據醫方在治療過程中的過失責任,最終以賠償11萬元達成調解協議,醫患雙方基本滿意。
在張志純看來,醫患雙方首先要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互相信賴的關系,通過調解的平臺和調解員的工作,還醫方一個明白,為患方討個公道,達到矛盾雙方由對立到統一,最終在法律的框架內達成和解。
人民調解組織性質決定:面對錯綜復雜的情況,調解員只有靠一顆公正無私而又不乏人情的愛心,對待患者給予春天般的溫暖,對待醫方像朋友一樣真誠,經過苦口婆心耐心勸導,才能精誠所至金石為開。
最新數據顯示:天津市醫療糾紛發生數量連續三年下降50%以上,賠付金額下降30%。
祖文光評價說,天津市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開創了一條采取非行政、非訴訟方式解決醫患矛盾更加便捷的渠道,克服了以往解決醫療糾紛因為醫患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私了”、“官了”成功率低和“官司了”審理時間長、舉證難、成本高的缺陷,打通了醫患溝通互信之門。(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