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學出事,不是偶然而是必然。”一名知情人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陳建學做事向來大膽,不按常規辦事,喜歡顯擺辦事“呼風喚雨”的能力,銀行的政策法規對他而言形同虛設。在他擔任農行加來營業所主任期間,給當地居民貸款蓋房從不要任何抵押。
在法庭上,陳建學也坦承,虛榮、好強、講義氣的壞毛病害了他。他說,1995年入行以后,沒有經過任何培訓,也不懂會計、財務、金融等業務。他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貪污和挪用公款事實無異議,全部供認不諱。
在最后的陳述中,陳建學為自己犯罪原因總結了三個方面:一是不懂法律,認為沒有不可以做的事,只有行不通的方法;二是在處理人際關系上感情用事,重哥們兒義氣;三是追求享樂,錢多了,還想再多。對不起黨和組織的培養,希望法庭給他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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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陽農村信用社原副主任宋亞安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騙取貸款1.57億元。2007年案發后,宋攜款潛逃,并隨身攜帶名為王新榮的兩張假身份證。高陽信用聯社系統基層信用社8名原主任被刑拘,16名信貸員被取保候審。
說“法”
金融行業內部監督體系亟待完善
在我國的金融系統中,由于缺乏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其監督機制是上級監督下級。在這種機制下,監督很難奏效。沒有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與監督人員,必然導致相關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權利不但不受約束反而衍生為犯罪的工具,腐敗的根源也正在于此。(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