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我國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有關法律法規中,這些規定比較零散,不成體系,實施的操作性不強,影響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廣州市人大內司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預防職務犯罪職能部門在開展工作時,經常會碰到依據不足、手段單一、剛性不足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成效。此外,廣州市各預防職務犯罪職能部門開展工作的職責邊界尚缺乏科學界定、約束和規范,隨意性較大,也影響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整體合力。
數據顯示,廣州市職務犯罪在多個領域仍呈現易發多發態勢。2012年,全市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659件719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案件522件564人,同比上升56.8%和54.9%,大要案519件,占立案數的99.4%。
應該學香港
公私都要防
分析
“出臺條例是好事,尤其是將國有企業的公職人員納入預防職務犯罪范圍。以前主要針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國有企業涉及得不多。”廣州市政協委員、市政協副秘書長范松青說。
草案提出建立和落實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引發關注。有人提出疑問,是所有公職人員都要報告?還是涉及一定行政級別的領導才報告,草案并未作出詳細規定。曾向媒體公開過家庭財產的范松青分析,個人財產、重大事項申報主要屬于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的范圍,而預防職務犯罪主要由檢察機關負責,因此,正式出臺的條例不大可能針對重大事項申報作出細化規定,尤其是在國家層面沒有出臺相關規定的情況下。
據記者了解,廣州早已展開官員重大事項報告探索,市管干部要通過市黨風廉政建設信息管理系統遠程填報重大事項,處級干部是紙質填報。
范松青建言,出臺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防住公家人,但也要考慮防私人老板。“目前對私營企業之間的行賄受賄有些網開一面,處理起來也不會特別重,這方面應該學香港,公私都要防。”
他認為,草案另一亮點是建立“污點行賄人”制度,單位或個人因招投標等事務行賄后,將被監察機關記錄在案,影響到以后的交易活動。(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