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必答
未發高溫津貼最高罰款1萬
記者: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是否還需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
市人社局:根據《辦法》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記者: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未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如何維權?
市人社局:《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工作地的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投訴。(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