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師范大學數字校園建設中心網絡部主任張田力,以套取公款以及直接從相關單位收取好處費的方法,多年間共獲利37萬余元。近日因犯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市一中院數罪并罰,終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而兩家向其行賄的單位和一名個人,也因構成單位行賄罪而分別被判處罰金和處以刑罰。
張田力的案發源于他人的實名舉報,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主動向檢察機關交代了自己另外一起收受他人賄賂款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在張田力辦公室起獲現金人民幣3萬元。
一審法院共認定了張田力的三項犯罪事實,其中兩項均和同一家公司有關,而又都是同一個叫崔某的人從中穿針引線的。
法院認為,2009年3月和2010年3月,張田力從首都師范大學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張田力將其中的人民幣9萬元占為己有。此外,2006年9月至2008年11月,在首都師范大學采購網絡設備過程中,張田力利用職務便利,為這家公司獲取采購項目提供幫助,并多次收受崔某代表公司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2萬元。
2007年至2010年,張田力利用負責校園網維護的職務便利,連續4年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網絡系統專業技術服務合同書,委托對方為首都師范大學校園網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提供服務,并每年向對方支付專業技術支持服務費人民幣20萬元。
2007年至2009年,崔某代表該公司分三次給予張田力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張田力將其中的人民幣10萬元用于支付工程師勞務費、將其中的7萬元以好處費的名義分給同事蘇某(另案處理)。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張田力不服提出上訴。而崔某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則不持異議。
二審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和張田力等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張田力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應與其所犯貪污罪并罰。
最終,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張田力有期徒刑5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兩家單位因犯單位行賄罪而分別被判處罰金10萬元,崔某也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