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寧波5月12日電(記者 何蔣勇)老王和小王是一對父子,家住浙江寧波。小王今年20出頭,腦筋活絡,平時到處接生意,賺取差價。12日,寧波奉化法院判處老王及小王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13年3月,小王得知某企業(yè)需要購買一批某品牌的閥門,便答應下來說自己能辦妥此事,回家與老孫一商量就動起了歪腦筋。老王找了溫州一家閥門廠購買閥門,而該閥門廠制作的閥門并非該企業(yè)指定的品牌,只是假冒指定品牌注冊商標。父子倆在明知這批閥門是假冒產(chǎn)品的情況下,以11萬元左右的價格賣下,又轉手以13萬元的總價賣給了企業(yè)。同年4月,這批閥門被工商部門查處。
12日,奉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老王和小王違反了商標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考慮到父子倆均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后法院判處老王及小王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提醒,企業(yè)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要講誠信,要有樹立自己品牌的意識。對于假冒注冊商標,不僅生產(chǎn)商可能構成犯罪,另外,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無論采用批發(fā)、零售,還是請人代銷、委托銷售等方式的,銷售達到一定金額,也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