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義昌大橋坍塌事故現場指揮部2月4日表示,事發地政府決定對賠償金按同一個標準先墊付。此前有媒體援引死者家屬話稱:有現場工作人員告訴死者家屬,城市戶口能賠40多萬元,農村戶口的最多賠18萬元。在中國,意外死亡賠償向來讓人不滿,到底原因何在?其他法治國家也會有類似的事嗎?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學界存在著“撫養(扶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等多種理論。“扶養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損害的是死者生前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受害人死亡,其生前扶養的人,因此喪失了生活供給來源,屬遭受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失給予賠償。繼承損失說的原理是:假如受害人沒有遭受侵害,那么他或她在未來將持續地獲得收入,而這些收入本來是可以作為受害人的財產為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由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被繼承人所能夠繼承的財產的預期也就落空。因此,被繼承人就獲得了向加害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權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是屬于“財產性質的收入損失賠償”,死亡賠償金就是“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死亡這一單純后果支付的金錢賠償”。因此,該司法解釋對中國賠償金的性質采用的是“繼承喪失說”。
中國人身賠償體系中的死亡賠償,采取“城鄉有別”的賠償方式。就是說,具體的賠償標準因死亡人的戶籍不同而不一樣。根據2004年5月1日開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 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在司法實踐上,各地對《人身損害解釋》的標準落實,就是僵硬地規定“城里人”的命比“鄉下人”值錢幾倍。例如,根據湖北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統計局聯合發布的《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8374元,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6898元,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大約是農村居民的3倍。廣東省公安廳發布的《2011年度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一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897.80元,計劃單列市深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2380.86元,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7890.25元。也就是說,普通廣東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是農村居民的3倍有余,深圳居民的死亡賠償是農村居民的4倍有余。而且2004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對現役軍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有關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相關法律有沖突。首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27 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其中,并沒有對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城鎮居民進行區分。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雖然參照了《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卻對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城鎮居民進行了劃分,這顯然是與同樣含有死亡賠償條款的《國家賠償法》相沖突。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其中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也沒有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