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世界其他法治健全的國家,無論是采取“扶養喪失說”還是“扶養喪失說”,都不是按戶籍身份規定死板的賠償標準,是以各種不同方法和判例來精確估計出受害人生前的預期收入總數賠償。
在英美法系,按照古普通法,當被告過失致人死亡時,死者的配偶或孩子不能提起訴訟,因為侵權責任主要是追究“傷害”責任,由于受害人已經死亡,因此就不存在對他的傷害。不過,該規則早就在上個世紀被英國與美國的成文法所改變。英國主要是通過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美國是由各州頒布的《不當死亡法》改變這一判例的。現在的英美成文法的死亡賠償內容偏重“扶養喪失說”,即受害人死后,生前應被其扶養者得以索賠。按照美國各個州通過的《不當死亡法》,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有權就因受害人的死者而遭受的財產損害要求被告予以賠償。目前美國大多數州采取的計算方法為“幸存者的損失(loss-to-the-survivors)”,即被扶養人有權就受害人生前對其所在的家庭提供的經濟支持獲得賠償。
依據英國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的規定,普通死亡賠償是按受害人剩余的預期壽命乘以受害人年均收入。為避免訴訟得出結果與賠償下發之間時間太長,被扶養人受損,受害人死亡到判決前之間的時段的損失金額還要另外多加好幾年的賠償金額。例如,在1979年“科比特家訴黑弗靈和布倫特伍德衛生監督所”案中,本來判給原告是受害人(剛生下原告就因衛生部門過失而死的母親)11年內的收入總和,但因審判過程耗時太久,結果追加到賠償15年收入。《致命事故法案》第1A條還特別規定,因不法侵害行為而死亡的受害人的配偶與未滿18歲的單身子女的父母(如果該子女為私生子的話則僅為母親)有權獲得全部殯葬費用與固定7500英鎊的死亡賠償金。
新西蘭國會采納皇家特別委員會建議,于1972年制訂《意外補償法》,并于1974 年4 月1 日正式施行,從而新西蘭因意外補償法之制訂、施行,而建立起意外傷害補償制度,包括對因意外受傷而致死亡之受害人家屬給予補償。新西蘭《意外補償法》中的死亡補償實際是綜合應用“扶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因受害人死亡而失去的撫養來源和繼承財產,若無過失責任人賠償,就由政府規定的獨家基金實體“新西蘭意外補償公司”支付。
其中包括:喪葬補助:受害人如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時,家屬得請求“新西蘭意外補償公司”給付實際支出之喪葬費用,或整筆費用新幣4500 元。
遺屬補助:下列之人得請求一次給付生存者補助:1、受害人尚生存之配偶(補助金額為新幣4702.79 元,但配偶如有二人以上時,“新西蘭意外補償公司” 必須按人數均分該筆補助金額)。2、受害人未滿18 歲之子女,每人補助金額為新幣2351.4 元。3、其他由受害人扶養之人,每人補助金額為新幣2351.4 元。
生存者之薪資補償:此系指受害人死亡,且其生前在新西蘭有工作所得時,其尚生存之配偶、子女或由受害人扶養之家屬得請求之補償。此項補償系以每周給付之方式為之,受害人之配偶最高可請求受害人生前薪資60%之補償;每一子女或由受害人扶養之人最高可請求受害人生前薪資20 %之補償,補償總額不逾越受害人每周平均所得之80 %。
子女照護費用:如受害人之子女未滿14 歲,得向“新西蘭意外補償公司”請求給付此項費用,給付標準為:僅一名子女時,補助金額為每周新幣100 元;子女有二人時,補助金額為每周新幣120 元(每人補助新幣60 元);子女有三人或以上時,補助金額為每周新幣140 元(每人平均分配)。
在日本的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有一套細膩的制度。若被害人生前有固定的收入,在計算可得利益時,通常以被害人死亡時的收入為基準,乘以被害人剩余的可勞動年限,計算出其如果生存可能獲得的總收入,剩余可勞動年限為67 歲與被害人死亡時年齡之間的差額。在計算高齡被害人的剩余可勞動年限時,判例通常會避免出現高齡被害人剩余可勞動年限過低甚至為零的情況,東京地方法院1995年10 月18 日判決即認定62 歲的公司職員尚余9 年可勞動時間。在以工資作為可得利益計算基準時,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2 月18 日判決明確拒絕考慮通貨與工資上漲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