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周鵬華 彭家讓) 6月28日,丹鳳法院庾嶺法庭經過連續兩日調解,終于使原告小張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和被告劉某,對這場狗咬人的“意氣”官司握手言和,使兩家賭氣耗了一個多月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5月12日下午5時左右,家住庾嶺鎮街坊村的嚴某,帶著8歲女兒小張,到庾嶺糧管所院內玩耍。因小張年幼,沒有注意到劉某在院內墻角還拴養著一只狗。在脫離嚴某視線后數分鐘,嚴某突然聽到女兒大聲哭叫,嚴某急忙上前查看,發現原告左腿被狗咬傷兩處并流血。她便趕緊把女兒帶到庾嶺中心衛生院治療。
女兒受傷后,主治醫生給打了系列狂犬疫苗針劑和消炎治療,先后共計花費1633.8元。起先,劉某在得知小張被自家狗咬傷后,告訴嚴某叫先自己看病,藥費他最后給予承擔。但事發后一個月了,小張的父親張某多次找劉某索要醫療費,劉某以小張花費達1600余元,超出了他的賠償預期為由,由開始的推諉,到最后直接拒絕給原告承擔醫療費。雙方為此事爭執不休,并相互暗暗較勁,還“放話”給對方,將實施怎樣的報復等。兩家的關系緊張起來。
6月26日,張某一紙訴狀將劉某告至庾嶺法庭,要求劉某賠償其1633.8元醫療費,并進行賠禮道歉。
在法庭調解過程中,辦案法官認為,本案被告飼養的寵物狗,此前已咬傷過他人,而被告仍未對其嚴加管理,又致傷原告,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加之被告劉某養狗未辦理登記和對狗進行定期防疫,結合動物飼養的相關規定,被告之責任明確。原告之母嚴某帶領原告出門玩耍,她對原告的安全性應有高度的注意和監護義務,但因原告在玩耍時脫離自己視線三分鐘(嚴某承認),屬疏于監護未盡到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原告的母親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又經走訪了解得知,被告劉某不愿給原告賠償的原因,是強調原告母親嚴某疏于監護致原告被狗咬傷,原告注射了多劑量的狂犬疫苗并超量購藥配藥,超過他家上次狗咬傷人只花費80元的幾倍,明確表示不予賠償。
法官對被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歷經兩天調解,被告終于意識到,原告的損害后果系自家的狗咬人所致,理應賠償。嚴某也認識到自己對原告疏于監護,也有部分過錯,雙方最終通過賠償協議。在調解中,被告就醫療費先行向原告支付了1350元,并對原告所受到的傷害表示了抱歉。最后,兩家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