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圖財不走正道,夫妻二人竟動起邪念收買被拐賣的未成年少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威逼等方式強迫其從事賣淫活動。2012年6月18日,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檢察院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強迫賣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傅某、陳某二人有期徒刑13年和有期徒刑11年。
2011年7月初,傅某在廣州高鐵南站從一中年男子處買來一女子李某(16歲),并將其帶到衡陽。之后傅某和其妻陳某一起,采用語言威脅、扣押隨身物品等方式將李某非法拘禁在衡陽市蒸湘區衡祁路“石坳”變電站附近一出租民房內,并脅迫其達成了自愿賣淫的協議。
李某在此后的兩個多月內被迫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在此期間,陳某每天早上“送”李某去衡陽市老汽車西站附近的“迎興”賓館地下錄像廳從事賣淫活動,到了李某晚上“下班”的時候,陳某又將其帶回出租屋內。回到出租屋后,李某必須把每天大部分賣淫所得交給陳某,而自己卻只能分得一小部分零花錢。通過這種方式,傅某夫婦非法獲利數萬元。
2011年9月底,傅某、陳某又以5000元的價格從廣東買來另一名未成年少女盧某,并用同樣的方式,逼迫盧某在衡陽市“迎興”賓館地下錄像廳內從事賣淫活動。同年9月25日上午,盧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隨后將傅某、陳某二人抓獲歸案。(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