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郭玉紅) 本報持續關注的“學生遭體罰成植物人”案,歷經上級法院3次發回重審,一審法院4次作出一審判決,終于在2011年9月第一次有了終審判決:蘭州中院判令原蘭化一中(現蘭州六十一中)承擔60%的賠償責任,支付受害學生盧治軍已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等共計53.5萬余元。原本應由西固區法院予以執行的生效裁判因執行存在難度,經該院請示并最終由盧治軍家人遞交變更執行管轄申請后,蘭州中院執行局作出提級執行的決定。日前,該案已被指定由城關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受理。其間經承辦法官多次溝通,蘭州六十一中均表示不具備賠付能力。7月4日,該校向執行法官回復,六十一中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財務管理隸屬于蘭州蘭化中小學總校,因此難以履行判決義務。(蘭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