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雁塔區人民法院對藥慶衛訴張顯名譽侵權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張顯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仍然保留在網頁上、其發表的有侵權內容的微博1條、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連續30日分別刊登致歉
聲明向原告藥慶衛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原告藥慶衛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元、公證費5960元。
法庭審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8月間,張顯共有5條微博和3篇博文構成侵犯原告藥慶衛名譽權,這些微博和博文對藥慶衛使用了誹謗、侮辱性語言和不實描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張顯自行刪除了其中的4條微博和1篇博文,但有1條微博、2篇博文仍在網頁上。
法院審理認為,張顯作為網絡實名認證的公眾人物,采用自行書寫或轉載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對藥慶衛進行誹謗、侮辱及家庭情況失實性的描述。其行為主觀上具有對藥慶衛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藥慶衛名譽權的行為,而且博文、微博一經發表,即被多人轉發、評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人對藥慶衛的客觀評價,致使藥慶衛精神受到一定損害。因此,張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