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日子沒法過了,父母讓我在女方家抬不起頭,就算放棄繼承權,我也要和他們解除關系!”昨日,瀏陽市的羅先生和母親一起來到瀏陽市司法局,要求與對方解除關系。
在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服務大廳,羅母反映,兒子于2008年結婚,因“打發”給親家的禮金不夠,兒媳婦有不滿情緒,兒子也一直要求自己去岳母家中將禮金補齊并賠禮道歉。“他們還經常懷疑我把家里的錢給了妹妹,整天在家里為這些事吵個不停。”羅母不堪其擾,表示要與兒子解除母子關系。
兒子羅先生也是滿肚子苦水——根據鄉下風俗,當時男女雙方父母協商好了禮金,結果母親少給了,導致女方家長一直埋怨,自己也抬不起頭來。“婚后購買商品房,女方家長給了10萬元,而自己的父母只給了3萬元,也讓我丟了面子。”羅先生說,寧愿放棄繼承權,也要與父母解除關系。
瀏陽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熱線律師立即進行了現場調解。在調解室里,律師告訴羅先生,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說,作為兒子,羅先生不管今后繼不繼承父母的財產,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經過耐心調解,母子雙方握手言和。
律師認為,現在社會趨于老齡化,關注老年人身心健康,創建優質的晚年生活越來越重要。為此,國家專門立法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贍養不單單是經濟上的、生活上的,還有精神上的。“本案中羅先生早已成年,不但沒有對父母盡到‘精神贍養’義務,反而一味向老人索取,索取不成,便責怪父母,與父母吵鬧,羅先生的行為已經違法。”該律師說。(長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