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本報曾報道過“不育男子王濤發現妻子蕭紅懷孕,從保證撫養到起訴離婚”。如今,這件事有了新的情況,在歷經三次起訴后,法院最終判兩人離婚。但新的問題又來了:依據男子曾寫的撫養孩子保證書,他究竟該不該承擔撫養費?房子增值部分如何裁定?
準予兩人離婚 女方獨自撫養孩子
2012年11月1日,法院開庭審理,5天后,藍田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孩子由蕭紅撫養,兩人婚后共同財產86.04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的權益由王濤享有,借款5萬元和貸款7萬元由王濤清償,王濤付給蕭紅房屋投資部分價值人民幣6176.24元,電暖器一臺歸蕭紅。
判決后,蕭紅不服,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濤之前同意蕭紅生育,并愿意撫養孩子,應該承擔撫養費,并請求法院判令蕭紅分割共同財產房產增值的一部分。
今年4月2日,西安中院開庭審理。5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王濤三次起訴離婚,兩人感情確已破裂,原審法院判決離婚是正確的,但蕭紅的孩子與王濤無血緣關系,蕭紅要求王濤支付撫養費,于法無據,難以支持。
而王濤購房時對外借款、貸款、且房屋位于其工作地點,故王濤享有對所購住房的收益,并就借款和貸款進行清償,而蕭紅有權對房屋已還貸款及增值部分請求分割,在扣除借款、貸款后,綜合考慮爭議房屋的實際情況,判令王濤支付蕭紅房屋補償款1.5萬元,維持了原審的其他判決。
蕭紅對判決結果并不滿意,認為沒有支持她獲得分割的房產增值部分更多的份額,她還要繼續申訴。(因涉及隱私,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觀點碰撞
付不付撫養費 情與法各有說法
焦點1
男方該付撫養費嗎?
支持方: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藍田縣藍關鎮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劉晨說,既然王濤曾經寫過協議書,要撫養孩子,按法律規定,這個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撫養費,哪怕是10元20元,也算是承擔了責任。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陜西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張偉說,如果王濤能舉證當時的保證書是被逼迫的,那么可以撤銷保證書的承諾,不承擔孩子撫養費。
但從目前本案來看,王濤并沒有相關證據,因此,可視為這個書面保證書有效,雖然無血緣關系,但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確定了血親關系應尊重兒童利益、兒童利益優先原則,法院在判決時應考慮到兒童利益,王濤應該承擔孩子從出生到18歲的一部分撫養費。
■法院判決
反對方:無血緣關系 不該付撫養費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浩公認為,本案其實包含三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解除婚姻,一個是子女撫養,一個是財產分割。
解除婚姻雙方都無爭議,子女撫養涉及到王濤不是親生父親問題,無血緣關系,讓王濤承擔撫養費于法無據。
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也認為,由于沒有血緣關系,王濤無需支付撫養費。
也有律師認為,得知妻子懷孕后,雖然王濤也有猶豫,但他寫的那個撫養孩子保證書只是一種贈予性質,是想讓婚姻繼續維持下去作出的選擇,因此在離婚時,王濤不必支付撫養費用。
焦點2
房產增值部分咋分割?
劉晨認為,雖然購房的相關款項當年是王濤支付的,但屬于共同財產,房產增值部分應該進行評估,將增值部分進行分割,支付給蕭紅。韓朝澤認為,房產增值部分在一審時就應該評估,這樣在二審時,才可能判決支付蕭紅多一點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