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比自己大18歲的男子自由戀愛結婚,20多年后,以雙方年齡差距大為由,訴請要求離婚。9月16日,南通通州法院認為原告離婚理由不足,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1990年,時年21歲的小琴與比她大18歲的張某相識,而張某此時已離異。小琴禁不住張某的愛情攻勢,很快墜入愛河,與張某過起了同居生活。小琴的家人雖然心理上不接納這個大齡女婿,但見生米已煮成熟飯,也只得作罷,并按農村風俗為女兒舉行了婚禮。1991年,小琴生下了愛情的結晶,為兩人的生活增添了樂趣。2008年,兩人補領了結婚證。
近兩年來,夫妻開始發生矛盾,張某懷疑小琴生活作風有問題。而小琴則認為,雙方年齡差距大,導致性格不合,對一些問題的看法不能一致,常為一些小事爭吵不休,無法共同生活,堅持要求離婚。而張某在庭審中堅持,為了家庭和孩子,要求與小琴和好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自行相識相愛,原告為初婚,被告為離婚后再婚,雙方同居18年后領取結婚證書,可見雙方婚前感情基礎牢靠,婚后已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為家庭瑣事有所爭吵,實屬正常,雙方應當互相溝通,化解矛盾。現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而被告希望與原告和好。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決駁回了原告小琴的訴訟請求。(記者馬超 通訊員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