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弄丟40部手機 霸王條款不給賠
法院:“未保價”條款無效,判決快遞公司賠償2.7萬余元
(網圖)
您是否有這樣的經歷——快遞貴重的東西丟了,快遞公司拿出所謂“未保價”的條款,拒絕賠償。實際上,這是一種霸王條款。
德化的方女士快遞40部手機丟了,手機總價值為2.7萬余元,當她找快遞公司索賠時,卻遭遇霸王條款。多次協商無果,方女士一怒之下將對方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方女士損失2.7萬余元。
客戶 快遞40部手機 快遞公司給弄丟了
去年11月3日,德化的方女士有批手機要送到廣東深圳的客戶,她便與某快遞公司德化網點負責人許某錦取得聯系。
許某錦應約前來拿出快遞公司的快遞單讓方女士填寫。方女士在快遞單上的內件品名一欄寫“手機”,在數量一欄上寫“4件×10部”,在收件公司一欄寫“某某渠道網”,在收件人一欄寫“曾某”等字樣。她填好單后,許某錦在快遞單上的收寄人員簽章處簽名確認。
打好包裹,許某錦就離開了。幾天后,客戶并沒收到40部手機,這可把方女士急壞了。她四處查找,均沒找到手機的下落,損失可不小。
于是,她找許某錦理論,許某錦確認了40部手機丟失的事實。
但當方女士要求快遞公司和許某錦按照丟失物品價值賠償時,卻遭到他們的拒絕。他們只答應按照運費的幾倍進行賠償。這跟自己的實際損失相差太大,方女士不能接受。雙方的多次協商均以失敗告終。
去年12月底,方女士作為原告,將快遞公司及許某錦起訴到德化縣人民法院,索賠27960元損失。
被告 拒不賠償損失 指責客戶“未保價”
然而,上了法庭,快遞公司及許某錦非但不愿意賠償方女士的實際損失,反而指責她未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
原來,當時的快遞單背面還有這樣的條款:“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須保值交寄或特別處理的,必須向當地營業站負責人提出要求及認可,否則均視同一般貨品交寄”的字樣,快遞單正面右下方印有“寄件前請詳閱背面契約內容說明一經使用意味著您已經接受背面的契約條款,貴重物品,手機、MP3、電腦必須親手交接并保價,否則如有損失不承擔責任”。
按照被告的說法,因方女士所委托快遞的手機是貴重物品,她沒有進行另外的“保價”,快遞公司方只能按照一般普通貨物進行賠償。“快遞單上的免責條款已經加粗加黑,我也已經口頭告知你,但是你并未保價,因此免責條款有效。”許某錦認為。
但方女士認為對方是在逃避責任。
法院 霸王條款無效 快遞公司賠償2.7萬余元
經法院委托鑒定,方女士所丟失的手機價值為27720元。
法院認為,雖然快遞公司稱許某錦是其合作加盟商,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實,因此,許某錦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代表快遞公司對外實施的行為,賠償主體應當是快遞公司。
法院還認為,方女士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單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沒有依約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交給指定的收貨人,該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所簽訂的快遞單是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該條款具有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特征,而且快遞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在簽訂合同時已經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方女士注意該條款約定的內容,該條款無效,被告應當按照遺失貨物的價值予以賠償。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方女士貨物損失27720元。
■案例提醒
快遞貴重物品 盡可能提高保價
快遞貴重物品,為了盡可能安全地送到對方手中,早報法律顧問團律師劉惠陽建議提高保價。
劉惠陽說,一般情況下,要最大限度地保證貴重物品不被弄丟失,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郵寄時要向快遞公司說明是貴重物品;提高保價,使快遞公司更加重視;在包裝上要盡量包裝成大件物品;要選擇服務質量比較好的快遞公司,因為有的快遞公司因為競爭收費很低,當然也會影響服務質量,所以不要貪小便宜。
在這起案件中,若是有人存心將40部手機占為己有,這是一種什么樣的行為?劉惠陽說,若有人存心將這些手機占為己有,將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經查證后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即使是這樣也不影響寄件人向快遞公司索賠。
■案件拓展
這些快遞霸王條款,你見過嗎?
1.不主動給發票
問:我快遞一些東西,要求快遞公司給發票,但等了幾個月還沒拿到發票。這是什么樣的一種行為?
劉惠陽律師:一些快遞公司規定,有發票需求的客戶,請在付款后1個月內持運單原件向本公司索取發票。快遞公司不主動為顧客提供發票,將會令客戶為索取發票額外損失時間、交通費等,如果這一規定使顧客被迫放棄發票,就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因此,快遞公司應當及時、主動向客戶出具發票,如不能及時提供,應當對客戶索取發票所產生的合理費用進行賠償;快遞公司拒不出具發票的,消費者可以向消協投訴,也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
2.貨物遲到10天
問:我是網店的店主,有個客戶購買開關面板,裝修急用。但快遞公司說5天能到貨,結果卻延遲了10天。客戶因此埋怨我。請問我還得給運費嗎?
劉惠陽律師:我國快遞服務標準規定,同城快件為3個日歷天,省內異地和省外快件為7個日歷天,如果延誤,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快遞公司延遲了這么多天,你無需支付相關運費。
3.隨意處置交寄物
問:我買了一些衣服,因出差到國外,半年后才回國,結果快遞公司把我的衣服給處理掉了。說這是快遞公司的行業規則。請問快遞公司能這么處理嗎?
劉惠陽律師:有快遞公司規定,無法投遞和返還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運人可自行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快遞公司是無權自行處置客戶財物的,應該依法提存。如果客戶一直不領取物品,可以依法拍賣、變賣,其所得價款快遞公司可以優先受償。(《東南早報》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鄭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