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唱工委)在京再開會議,針對25日國家版權局就《著作權法》草案召開的互動會進行討論。宋柯、周亞平和盧建透露,在得到絕大部分成員同意后,唱工委已出臺一份新的修改意見,將于28日交給版權局。除了對46、60和70條進行進一步解讀并修改69條的改動建議,新的意見書還開始關注72條。
稱46條不符合中國國情 法定許可要有前提
新的修改意見的主要內容之一,在于針對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25日的發言,對46、60和70條進行進一步解讀,證明其不合理性。鳥人音樂CEO周亞平條稱,46條不適合中國國情,不適合中國音樂產業現狀。王自強在論述46條說明的法定許可原則的合理性時,援引了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伯爾尼公約》。對此周亞平表示,《伯爾尼公約》規定了法定許可必須有前提條件:“46條如果實施,會直接影響作品的使用,這是法定許可必須要排除的前提,因為法定許可是一種特殊情況下才試用的強制前提?!恫疇柲峁s》第九條的第二款是:‘不得影響作者的使用,不得給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要在這個前提下,才適用于法定許可。”
此外,周亞平還補充稱《伯爾尼公約》并不強制會員國使用:“俄羅斯、印度、法國和巴西等著作權大國就沒有法定許可,而且現在國際趨勢是取消法定許可,比如英國。”
指《伯爾尼公約》已過時:當時是為防市場壟斷
隨后,周亞平更指該公約已過時:“它是1886年產生的國際條約,當時的音樂市場現狀和現在完全不一樣。當時大的唱片業巨頭可以通過歌曲暢銷來提高唱片的零售價格,造成唱片公司取得暴利、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現象,這是一個市場的壟斷,而不是版權的壟斷。”
他直言,音著協對于“法定許可是要打破唱片公司的壟斷”的說法很“荒謬”:“著作權本身就具有排他性,不壟斷哪來權利?‘壟斷’不應該是壟斷作品,而是壟斷市場,這個概念不該被混淆。”他稱中國國情有所不同:“音樂公司不可能壟斷市場,且盜版已經等于是事先的‘法定許可’了。”
堅持要求刪除60、70條:別讓版權人徹底失權
對于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原則的第60、70條,周亞平仍堅持一定要刪除:“這是對創作人毀滅性的打擊,徹底失權。”此前王自強表示:“納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著作權項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每項財產權都使用集體管理制度,只有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無法控制的財產權,才能使用集體管理。”對此周亞平表示,這幾條內容中并沒有提到這個前提,而是默認集管組織能代理創作人的所有權利:“著作權人有17項權利,其中本來就已經有很多我們都用不到?,F在最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都要被剝奪了。”
而69條規定了網絡傳播音樂的“避風港原則”等內容,周亞平建議,增加互聯網企業要負起通知刪除義務的規定,如互聯網企業要對自身地址、聯系方式、具體信息等進行公示,不然就是想規避通知義務。
建議修改48及72條 要求公開專家初始版本
而對于48條中“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規定,周亞平建議新增信息披露和支付費用環節,指使用著作權人作品,應該在使用作品之前支付使用付,并是支付給制作權人,付費標準可按照國務院制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相關標準。
此外,周亞平透露,他們了解到該修正案來源于來自人大、社科院、中南政法大學的三個專家,每個專家出了一個版本,最終整合在一起。他要求版權局公開三個專家的三個版本:“我想知道是哪個專家設計的60條和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