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公告》),對《通知》中的政策內容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并提出了相關落實意見。
根據《通知》和《公告》,此次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范圍擴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拓寬享受標準,將享受減半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之前的低于6萬元(含)擴大至低于10萬元(含);二是擴大適用范圍,在原有政策僅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的基礎上,將符合條件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納入到優惠政策享受范圍。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統一改為備案管理方式。具體程序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企業將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對于《公告》實施后,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