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薌逸)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7月31日消息,《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圍內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共二十二條,從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賬戶的開立、押金的存入和退還流程、租金的存入和劃轉及退還流程、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過程中的糾紛解決等方面明確了對住房租賃企業押金托管、租金監管的管理規定。
為確保押金、租金按要求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監管的賬戶,《辦法》規定押金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押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賬戶;租金方面,單次收取租金數額超過3個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于租金監管的賬戶。其中3個月租金部分在1日內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其余租金按月劃轉,每次劃轉金額為1個月租金。
為保障押金、租金安全,兼顧資金使用效率,《辦法》明確了押金、租金的具體退還流程。《辦法》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后,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押金、租金退還意見,明確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擬扣除費用明細。承租人同意退還意見的,押金、租金按退還意見退還;承租人不同意的,可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為加強監督管理,《辦法》一方面明確了當事人查詢渠道,規定承租人可以在監管系統和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中,通過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編號等信息查詢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監管的賬戶內余額;另一方面明確加強執法監管,規定對于日常監管發現未履行押金托管與租金監管或存在經營風險的,可以暫停向住房租賃企業撥付租金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各區住建房管部門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撥付;對于未按照規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